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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根据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厦门医保)工作进度的安排及《关于做好我校厦门校区学生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校学〔2009〕3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停保的学生范围 1. 2012届毕业生及延长学制且未申请续保的学生; 2. 已转专业至泉州校区的学生; 3. 已退学或将在2012年7月1前退学的学生; 4. 客观上已不再满足参保下一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大学生医疗保险条件的其他学生。 二、需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延长学制学生,可自愿申请续保(需填写《延长学制学生续保确认书》(附件1)和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6月11日前将《延长学制学生续保确认书》(附件1)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同交到所在学院团委,若没有申请续保则此次需要申报停保。延长学制学生6月15日-6月25日需要携带一卡通,到学生处扣缴医保费用(每年100元/人/年,请保证一卡通余额足够扣缴),或者由学生处开具证明到财务处缴款。 2. 保送本校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通过硕士生或博士生入学考试考入本校继续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生,属于确定将于2012年7月1日前毕业的学生,必须申报停保。此类学生应于2012年9月入学后以新生的身份申报参保。社会保障卡由学生保留,2012年9月入学以新生身份申报参保成功后,社会保障卡将于缴费后自动生效,届时可正常使用。 3. 休学的学生不办理停保。 4. 各位同学应高度重视,按时完成所欠费用的缴纳,以免影响毕业。 三、医保费用补缴事宜 1. 2012年5月28日,厦门市通过201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缴费标准。从2012年7月起,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类缴费对象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460元/人/年,其中政府补助36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8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00元。 2. 由于缴费标准的提高,现已参保的学生需要补缴在校期间医保费用差额,以及毕业生医保尚未缴清的学生,请同学务必自行下载查看《在保学生需补缴医保费学生名单》(附件2),并在6月11日前将所欠款项存入银行卡中,保证余额超过欠费金额,以供财务处进行扣款;2012-2013学年新参保学生需缴纳从2012-2013学年至毕业的医保费用医保费用,缴费方式同上。 附件1:《延长学制学生续保确认书》  附件1:延长学制学生续保确认书.doc
 附件2:《材料学院在保学生需补缴医保费学生名单》  附件2:材料学院在保学生需补缴医保费学生名单.xls
                                                   学生处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